(一)产权转让。拆迁人以异地或原土地重新建造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交换,而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在拆迁后仍保留相应的产权。物权转让对拆迁人有影响余房率的消极作用,但对其房屋产权的保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符合拆迁制度改革的大趋势。此外,对拆出的地上附属建筑也不实行产权调换,而是要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用。

㈡作价赔偿。是一种对拆迁人支付金钱的方式,对拆迁人拆除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作为拆迁人很乐意采取的一种补偿方式,既能一次性解决拆迁安置中的各种问题,又能有效地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效益。其缺陷在于利用拆迁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初期投资过大。

(三)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在拆迁补偿中,部分房屋被拆后,部分进行作价补偿。它是一种折中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对补偿方式的分歧。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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