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发布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拆迁决定后60天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群众只能向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如果仅仅是对执法部门或拆迁办的决定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群众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部门申请本部门复议,也可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律师介绍,法定期限为60天,即申请人自知或应当知道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期限是无效的,但群众确实不知道决定书早已经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一定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要求就会被拒绝。搬迁安置程序中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一旦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或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就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才能进行拆迁。
在这里,杨明明律师强调,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仍然不满意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有必要在此特别指出,行政裁决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执行裁决的有关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的有关部门是被拆迁人的,一般由同级政府决定。判决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做出。在行政裁决中涉及一方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按照行政程序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方面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