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合法建筑,但没有取得房产证。房子要办理房产证,要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三证齐全,缺一不可。因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三证等其他原因,房主取得上述三证后,但是没有办理房产证,对此情况,应享受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由于该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所享受到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不会对抗任何其他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拆迁补偿和安置待遇,他不需要责令其到房产部门补办房屋产权手续(因为这套房屋三证齐全,需由房产部门办理)。然而,对于其缺少产权证的事实,也应适当处理,即在补偿安置费用中,比照所需办证费用的多少予以扣除。
㈡属于违章建筑。如未报建的被拆迁房屋,或有一定的手续但三证不全,这些被拆迁房屋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无法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但其中的一些情形如下面所述。1.该建筑物为违建,但经市土管、规划部罚款处理,责令补办手续后,房主已经补办了相关手续,只因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如房屋产权证早就补办到手或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则不属于本文研究范围。针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因违章建房而被拆迁人也应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依据城市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罚(应认定未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按照处罚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后,房子已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合法建筑业主享有合法待遇,即享有拆迁补偿和安置待遇。
2.该建筑物为违建,但经市土管、规划局罚款处理后,责令补办手续未补办相关手续的。由于违建房屋明显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因此,有关部门可对拆迁单位进行罚款处理,责令其补办手续,但是它没有按照处罚的规定缴纳罚款,补办手续,并没有将违建改为合法,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房主当然不得享有拆迁补偿和安置待遇。但对这一违法建筑材料,由于是其合法收入购买的,应酌情给予补偿。应当清楚地说,对其建筑材料的补偿仅仅是对其剩余价值的补偿,不能按建筑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3.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虽然已经按照城市土管,规划部门处罚补办了一切手续,但处罚决定中载明了附加条件的,要严格按照附加条件执行。如附加条件不明确,难以理解的被拆迁者可以对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但不能享受安置待遇。
其原因有三:一、房屋产权证是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而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证书存在缺陷,系以附加条件补建的,与普通的房屋产权证不可同日而语,拆迁房屋从违章建筑变为合法,正规化的建筑当然享有按价补偿的待遇;二是被拆迁人建房时违反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未在城市规划中建造的,如今要拆掉,根据城市规划来建设,当然无法安置;
第三,条件具有契约性质。由于惩罚本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处罚决定中载明了一定的条件,也反映了民事性质。对于原本应无条件拆除违建的违建,处罚时,考虑到各种因素而附加的条件实际上是双方的一种合同行为。如所载的附加条件是待城市规划建设时无条件拆除,则被拆迁人将无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待遇,应当无条件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