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安置对象为具体的安置对象,所以这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受当地政府有关政策的制约。因此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交易是不一样的。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为因迁入城市居民而修建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中低价商品房。例如正在进行的黄埔江岸的世博动拆迁。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取得这类配套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但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另一种是由于开发房地产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以其他方式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与市场价格相比)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住宅相比,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不受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
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