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规定,将财产共有归女儿所有,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赠与的一种行为。考虑到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置,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一方之间,有目的的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种承诺。当双方婚姻关系事实因离婚协议而解除,并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得到履行时,应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任意撤销。配偶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表现为赠与的“无偿”性质,在实践中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__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__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__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__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