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没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我们所说的个人财产,就是指婚后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及其他夫妻个人的独有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I)一方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四)仅供当事人使用。
(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其它应得归一方财产的,包括夫妻一方从事专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嗜好、特殊用途的财产;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费;一方有人身性补助;个人保险、医疗、伤残、保健等费用;一方从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励;奖牌等;双方约定属于个人财产。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离婚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夫妻离婚后的共同财产,经双方约定处理,若经协商无法确定,然后需要由夫妻一方在递交诉状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此时若仅提出财产分配请求,法庭可不予受理,必须同时提出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