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者凭申请表向当地的村委会提交书面土地申请。每个季度,村委会要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法理基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于人均地少,无法保证一户有一套宅基地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民建房,应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原则,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及闲置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要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乡村村民居住用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民在出卖、出租、赠与房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政府准许农村居民到城市落户,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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