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地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约定补偿金额(或通过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和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费=合法拥有房地产评估价格 装修装修约定赔偿额或评估确定的装修和装饰赔偿额-被拆迁人取得调换产权的房屋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未提供周转房情形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停止生产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用的村民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实际计算可参照如下公式:(拆房重置单价加成新价 同地区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拆房建筑面积。(2)被征用具有易地建房条件的村民,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被拆迁人可申请新建宅基地。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详细计算可参照如下公式:(拆房重置单价加成新十价格补贴)*拆房建筑面积,此外,还包括被拆迁人使用新家园的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用土地的原用予以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在开征农地之前三年中,土地补偿费是开征农地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六到十倍。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农用地补助费。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所征耕地的面积除以土地征用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个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该耕地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被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开征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如果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然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三十倍。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