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也就是,如:如:男方父亲在死前留下遗嘱,特别指出在他去世后,他所留下的财产只能由男方一人拥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女方就无法享有权益。所以,看到本文的读者可以按照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
同样,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是夫妻一方享有赠与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则没有权利请求分割。其他应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就是“兜底条款”,罗列的法律条款自然不能包含万象,但归根结底怕会有遗漏,因此,留出一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是由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不明确,因而,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解释(二)明确“其他应归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