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二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几个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条例》明文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上述条文的适用,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条是以父母对双方取得房屋出资是确定赠与行为成立为前提的,即先假定赠与成立,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讨论是赠与还是赠与。因此,要解决夫妻财产纠纷,首先要正确认定赠与是否成立。若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则赠与父母财产的归属问题将难以解决。在住房赠与问题上,一般说来,赠与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即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才能使赠与行为成立。关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应考虑到下列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