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由人民法院管辖。以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有些人可能会感到迷惑,尤其是在离婚后房地产分割问题上。应当指出,离婚时,双方都要求同时分割共同财产,抑或离婚后单独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性质仍然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房地产权属纠纷并非独立进行,因此《婚姻法》等有关条款仍应适用,也就是说,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原告的一般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