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配偶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资料;以及(五)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按照《婚姻法解释第2条》第11条,"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1.当事人以其个人财产购买该债券所得的利息或为储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利息收益是一种债券或储蓄本金必然产生的孳息,不像投资收益有风险的物质,对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应归为个人所有。2.当事人以自己的财产购买房地产.股票.债券.基金.金币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出售价值部分,因为这类资产本身只是形式上的改变,个人拥有的财产性质仍然属于个人,其增值是在出售后因其交换价值的提高而产生的,因此其所有权仍然属于个人。(二)男女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津贴;(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恤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