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冻结和分配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分配措施时,可以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上级同意。外国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人住所、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分配存款,无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让。当地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除到期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为由拒绝或者搪塞。人民法院拒绝协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是,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保留。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收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得,应当及时交付给被执行人,并完成执行程序。

4.搜查被执行人隐瞒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而且转让财产,拒绝向人民法院解释其真实财产状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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