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与网上逃犯是两回事,并非说传唤不去就可以成为逃犯。具有犯罪嫌疑,且有较充分证据证明,认定在逃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可以进行网上追逃。传讯是司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诉讼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可将其传唤至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本单位要接受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如果被依法传唤拒不到案,司法部门可以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强迫疑犯到案。必须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也可在拘传之后改变强制措施,实施逮捕或拘留。与此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以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种表现,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