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后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工作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大量作案.重要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期限可延长1-3日。不必拘捕的,应立即释放。对应当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居住条件的,应当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总而言之,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羁押期最长为14日。逃犯.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主要嫌疑犯,羁押期不超过37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