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下列主要权利:“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物权转让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3.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如果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对自己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止营业的,拆迁人应予以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