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住房的赔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作为房客一般可以享受拆迁补偿,但作为同住人,各地政策不一,有的依据户籍、实际居住条件等给予一定的补偿,有的则不给予同住人补偿,各地各有不同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拆迁补偿的收偿方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但在公租房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公租房关系中的被拆迁人只有在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之后,才能获得补偿。如果房屋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就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赔偿问题。但是,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会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购买承租人的租金。
因此,公租房拆迁补偿的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不一定能得到拆迁补偿,但是出租人要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买卖对价,实际上就是补偿。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