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审判机构,其成员不是固定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理案件时,院长或庭长自行担任主审。合议庭审案时,如有不同意见,应以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列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署。
是否合议庭合议后决定,还要看合议结果。如事实认定清楚,无异议,认为可以判决的,即宣判。如认为仍需查证,将安排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