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的嫁妆属结婚彩礼,对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作宽泛的解释。实际上,给付彩礼并非简单的男女双方之间的事,它经常涉及两个家庭间的交往。对彩礼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限于准备结婚的男性和女性本人,还应包括其各自的亲属。事实上,彩礼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实际用于男女婚姻的极少数;很多时候,彩礼是由全家福或全家人共同举债支付的。鉴于上述具体情形,若对给付人的主体和受保人的主体作出限制性解释,则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2.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它属于特殊情况下的返还彩礼。人生困苦有绝对和相对的区别,绝对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不能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的生活前后相差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
3.适用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退还彩礼时,一般适用诉讼时效,即三年。权利受侵害的起算,始于当事人已知或应当知悉之日。所以,这类纠纷的起算有如下几种情况:
(1)若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给付人应及时履行其权利,向对方主张权利。对另一方拒绝返还的,时效开始计算;
(2)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则自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应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侵犯,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婚姻中,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赠与行为,其性质原则上是一种婚姻彩礼,并且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要付这种彩礼。因此,原则上,若在结婚前,对嫁妆的归属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则一般认定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