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对财产拥有完全私有化的房屋。
(1)实际分配。私人住宅可以实际分割,如一处房屋不在一处,或一处可分门别户时,应首先考虑将产权分割开来。通常,在分居时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但是,如果一方无生活资料或者有其他困难,如病情严重,可以适当多分;有孩子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分得更多。如不能平分,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住房后,可以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2)折价分配。实际上,很多房屋都不适合实际分割居住,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率及便利生活角度出发,可以将此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要向另一方赔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价,一般是由双方协商或者采用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2.对私房财产部分离婚时,对私房离婚时,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优惠价销售的单位职工拥有房屋产权。一般而言,单位的特价售房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职工,房屋产权登记者为职工。配偶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特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一方非职工享受特惠房产权。所以,除非特许权单位同意,单位的产权一般是由该单位的职工享有的,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实际价格应高于购买价格。根据特惠房的优惠,购房价格远低于实际价格。若按原购的价格进行分割补偿,对未得到产权的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对于此类房屋的处理,一般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结合目前的情况,以实际的房价为依据,对对方进行补偿。综上所述,对于离婚后的法律继承,除被继承人有遗嘱外,一般不可能存在继承的情况,否则,并且遗嘱中也指出了由谁来继承,那么,这种继承方式就是合法的,因此,对于我国的继承也有专门的规定,正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