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没有达成一致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及其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1.妻子之间有书面协议的,按约定处理。

2.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的。依据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可能会有差异。私人拥有的,属于私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

3.配偶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所用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财产之间有巨大差异,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的人,一方或双方所受赠与的礼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的处置中要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的合理划分。各出资取得.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被侵吞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6.夫妻共有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被分割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

7.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养殖无利可图.种植业等,应当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角度,对其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8.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

9.配偶在共同财产中分割股票.公债.投资于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如果协商不成或按市场价格分配有困难,可以按数量分配。夫妇离婚时,为避免离婚后出现矛盾和纠纷,肯定是要依法分割离婚共同财产,但是对相关情形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进行处理,如有违反有关原则,但也要结合实际进行合法加工。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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