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促进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依法.全面.及时.合理分割,全面推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1.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婚前案件的立案阶段以及受理后的送达阶段,分别向原.被告先行释明申报财产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不能按时申报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依法对其少报或不报,甚至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明确声明的期间和内容。要求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内申报家庭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具体申报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家具、电器、公积金、养老保险、证券、个人收入状况.双方或一方的债权债务等。
3.申报内容的调查核实。一方当事人申报财产后,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到庭,对对方的财产申报单发表意见,作记录。当事人对同一财产意见一致的,审判时不再重复调查;有争议但争议不大的,由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争取在案件审理中得到一致意见;争议较大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记录在案由法官集中调查。实行财产申报制,使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了解对方对财产的态度,了解是否存在隐瞒等情况,还可以让法官在庭审前明晰双方争议的财产,整理焦点,使庭审更具针对性,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减少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同时也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资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