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清偿债务的财产,主要包括:
(1)薪金和奖金;
(2)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
(4)由于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仅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5)应由双方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
任何一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在同居期间必须取得的财产,同居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解除一方取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第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同意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主要依据平等的原则,因为共有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而且,婚前双方的个人财产不必参与分割,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双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经过公证,但如果是其中一方同意按个人财产进行分割,也没有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