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为公民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一方城镇户口注销的,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在城市户口注销时,应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配偶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而对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都在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的,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落户,且有固定住所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无固定居所的,户口迁出不满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