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当事人骗取另一方或双方协商后,为满足一方或双方约定的某种利益,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发生矛盾后,一方甚至要求双方撤消离婚登记或者离婚调解。对虚假离婚纠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应明确其法律意义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该行为都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的,不能被视为可以撤销。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书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尽管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离婚登记或法院调解书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撤诉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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