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配偶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面提到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固定居所,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非公民住院治疗。
两人均离异超过一年,现提出离婚诉讼。
两种情况应加以区别:
第一,如果一方已经在其居住地居住满一年,则另一方应向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如果一方在与另一方分居后,在目前居住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应视他没有经常居住的地点,再由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经常居住的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