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件中,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为标准,判定准予离婚与否。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主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过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离婚后,有过错方再起诉离婚,确无和解的可能性,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法律解释规定,有配偶的一方与另一方有配偶的人同住在一起,不以夫妻的名义继续和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婚外恋”是指婚外恋中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以外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经过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无过错方应给予更多的经济照顾。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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