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是一种具有个人属性的法律行为,不能由委托人来办理,只能是登记婚姻双方亲自去办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一方或者双方委托他人领取《结婚证》,是无效婚姻。结婚登记机关认定为无效婚姻,收回结婚证,对负有责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