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期间卖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卖方应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且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