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债务争端可采用下列办法:
1.协商方式:如果对方欠钱不还,在约定的还款期限期满后,可以协商分期偿还。这种方法较为方便,但并不能保证强制执行。
2.诉讼方式:如不能达成协议,债权人请求无效,可将身份证、户口本、起诉书和借条等证据提交法庭。裁决另一方还钱,另一方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这种方法具有执行能力保证,但使用时间较长。
3.支付令:债权人还可直接向法庭申请支付命令,以索取欠款。这种方法成本较低,但失效易转到诉讼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