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权利行使在法律上被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当婚姻走向终局时,双方都同意离婚的那当然好办,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但对于不想离婚的一方,“拖”显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问题方法。
1、不想离婚的当事者,其原因大概有几下五种:
(1)认为双方有感情,特别是自己对对方还有很强的依恋,不想离婚;
(2)孩子还小,离婚恐怕影响孩子的成长及学习;
(3)离婚后不好再找伴侣,对离异后的生活恐惧;
(4)对方提出离芽是因为有外遇,为了报复就是不离婚,不让对方得逞;
(5)对方给的补偿太少,多些就同意离婚。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