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就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很多时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就会给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那么此时要求精神方面的赔偿,其实也是合情合理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