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为限制债务人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保证债权人在未来取得财产权利而进行的登记。如果是商品房预售,购房者可以对尚未完工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从而限制开发商将已售房屋重新出售或进行抵押。
即预登记,即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以保全对该权利的请求权。该法通过对债权进行登记,使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使妨碍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处分失效,从而保证今后该登记的实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