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一方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支付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以及诸如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房屋差价,则应予赔偿;
2.补偿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价之差;
3.卖方违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在没有法律或事实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继续履行;
此时此刻,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应按照约定的违约条款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