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出逮捕申请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审查移送的档案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全,法律程序是否完整。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审查是否批准逮捕。
3.做出决定。检察官审查提交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报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制定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送公安等调查机关执行。对公安等调查机关进行复议。审查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决定。综上所述,刑事拘留是违反刑事条款的行为,但拘留时间也有限制,如果达到最长期限不批准逮捕,意味着执法人员需要释放当事人,有证据处理,因此案件处理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