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间,也可以说是拘留中心一周访问几次,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有必要实施具体的拘留机关规章制度,如下:1.如果是刑事拘留,亲属在拘留期间不得探视,而辩护律师可以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人在场。2.如属行政拘留,一切规定的访问时间都应行政拘留。被处罚者的亲属.可以提前预约,并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内探视被处罚人。3.探访时,可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物(经拘留民警检查同意),其他物品不得送交受罚者。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被拘留者,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与近亲交谈.会见”的规定,可予以探视。第61条规定的拘留期限,按日计算。报到当天至次日报到为一天。

相关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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