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以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按照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一般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员的拘留期限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日常生活中若遇到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投诉渠道来完成监督。比如,有些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未将其立即送往拘留所是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