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放任期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后立即放行,最长不会超过24小时,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往往是由于公安机关的证据不符合批捕条件。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