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二)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㈢一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数额标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偷窃电瓶车这一行为有可能构成偷窃罪,而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情况在偷窃案件中较为常见,这主要是各地规定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不同,如果自己的电瓶车价值低于3000元,盗窃罪也许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扩展阅读:检察机关不批捕被害人如何维权?检察机关不批捕是否退回法律部门?不批准逮捕是否等于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