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看,遗赠扶养协议和附扶养义务赠与合同均属民事赠与行为,两者具有共性。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1。赠与财产交付的时间不同。对被扶养协议进行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扶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能取得协议规定的被扶养公民的遗产,而赠与的发生则是公民的遗产。附有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财产,由受赠人承担抚养义务。2.解决争端的方式不同。发生遗产扶养协议纠纷时,应按照继承法调整;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由合同法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造成协议解除的,遗赠人无法享有受赠权,其支付的抚养费一般不予赔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赡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当偿还。就以上内容而言,遗赠抚养费协议是由当事人和受赠人共同订立的,本协议无需慎得任何人同意,只要双方协商解决,即可进行签定,因此也无需任何人来见证,因此,办理时要与法律条款相结合,以保证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