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拘留期满未结案而不批准逮捕来的取保候审,在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在批捕后进行的取保候审是指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可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而不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况。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实行保释:
1.可处以控制.单独实施附加刑或拘留;
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保释并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而不造成社会危险。
4.拘留期已满,案件仍未结案,必须实行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对此应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得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