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检察院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审查移交的案件材料、证据等材料是否齐全,程序完备。
2.审查档案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提出逮捕意见。
3.做出决定。检察院对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讨论决定。对此,在作出决定后,制作《批捕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送交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