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拘留期。按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的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以,对于大多数案件,侦查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一些案情复杂,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也可达3个月。案件事实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展期的先决条件。我们所说的“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所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例如群体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众多的案件。
2.四种特殊情况下的侦查拘留期。以下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的一般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能结束的,经省.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可达5个月:(1)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犯罪集团大案。刑法典中的“犯罪集团”是指相对固定的、有组织的、在指挥下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3)重大、复杂的流窜犯罪案件。(4)犯罪范围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