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无法定赡养义务人、具有赡养义务而不能切实履行赡养义务、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的生活而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受抚养人可以与公民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或者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写明。抚养人承担了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并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当将个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给予扶养人。
家属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而造成协议解除的,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支付供养费用的支付一般不予赔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造成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的供养费用。遗产内容应当写上遗产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此外,对抚养费协议的抚养费内容应当写明抚养费的具体内容、方式、期限。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主体的认定,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订立扶养协议时,双方应根据自己的要求,以及有关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依法予以确定,后一方应按照实际履行义务,避免矛盾纠纷。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