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刑事拘留方式将其逮捕,把犯罪嫌疑人移交检察机关,并对其实施拘留,并对其在刑期内予以折抵。拘留期间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一种情况,因为缓刑是对原判罚缓期执行的一种情况,因此不能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折抵刑期的刑事处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监禁三种,判决这三项刑事处罚的,对罪犯在判决前被提前拘留的,在期限内可以折抵刑期,刑期的折抵分别有:1。若为管制折抵刑期,拘留一天可折抵刑期二天。
2.如被拘留.监禁.监禁折抵刑期,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天。
3.如果在判决之前实施了强制监视居住措施,处以管制的,监视居住一天折抵一天的刑期,如果判处拘留.监禁,则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在被判处管制、监禁或监禁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前的拘留期间可折抵刑期。管理人员,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留和监禁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样,拘留可以折抵刑期,但仅限于管制.拘留和监禁。但是如果判决时同时适用缓刑,一般先行羁押期限为缓刑期间不能再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