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关押在拘留所,涉嫌犯罪的,需要羁押者全部关押在拘留所。拘留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持送押机关持有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改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狱、检察院、羁押犯罪嫌疑人暂时寄押的证明文件。
无以上凭证,或凭证记载与实际不符者,不予收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