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意见人民法院试图过上同居夫妇没有婚姻登记”的名义,常见的收入和财产购买由双方在同居生活,当非法同居关系被视为一般共同财产。“一般共享”的部门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共同财产的丈夫和妻子共同分享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间收到的收入和房地产购买都是平等的,无论双方投入的资本。原则上,双方享有股权并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平等分配。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视为共同债权债务。共同债务平分;普通债务减半偿还。但是,共同债权和债务的不平等份额可以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共同责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居生活前对方自愿捐赠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作为礼物处理;如对方提出的财产要求,结婚时间不长或对方生活有困难的,可由对方自行决定退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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