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中通过产权交换取得的安置物权是对婚前财产的补偿或对原有财产权利的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转换的一种形式。但是,在拆迁的时候,拆迁部门会以现金或者房地产的形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但是补偿后的房地产可能会超出原来的房屋面积,如何确定超出的面积。如超出部分为原房屋的等值补偿,则安置房完全为原业主的个人财产。如果原所有人购买了剩余面积,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一起购买,则不能完全确认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对婚前共有财产的增加价值和增加价值,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拆迁补偿安置房对婚前个人房地产的拆迁安置,原则上属于等价范围内的个人财产。所谓的等价物应当扩大,理解为可以理解为包括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财产扩展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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