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扶养协议不能自动解除,并且只有以下两种情形可被解除:
1.经双方协商后,终止协议。如遗赠扶养协议一方的情形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当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时,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作出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如果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造成协议解除。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造成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赔偿。如无正当理由,遗赠人造成协议解除时,遗赠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抚养费应予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