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结束的案件,可延期1个月;3.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况,可延期2个月;4.嫌疑犯可被判处10年监禁及以上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5.发现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重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